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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星阳光投资公司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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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星之音” -----证监会联手公安机关掀基金“老鼠仓”严打风暴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的证券交易,泄露未公开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俗称“老鼠仓”)。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监控系统的不断升级,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不断加大“老鼠仓”查处力度,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和资管行业健康发展。

三年半移送案件83起

  涉案交易金额约800亿元

  在上周五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通报了近年来“老鼠仓”执法情况。统计显示,2014年以来,证监会共启动99起“老鼠仓”违法线索核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3起,涉案交易金额约800亿元。

  截至今年5月底,司法机关已经对25名金融资管从业人员做出有罪刑事判决,证监会已经对15名证券从业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此过程中,证监会与审计、公安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严肃查处了博时基金原基金经理马乐、中邮创业基金原基金经理厉建超、易方达基金原副总经理陈志民中国人寿(601628,股吧)原投资总监曾宏等一批典型案件,对于规范资管机构合规内控、规范从业人员诚实守信,起到了较好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公安部官网上周五披露,近日,公安部部署北京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胡某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已侦查终结并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公安机关正在对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

 大数据监控技术发威“老鼠仓”纷纷现形

  证监会认为,当前,“老鼠仓”违法犯罪仍然时有发生。一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和获利金额大,长期、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二是个别经营机构“窝案”频发,有的机构多名从业人员同时涉案,有的机构同一岗位前后任投研人员先后涉案;三是案发岗位除了投资经理、研究人员,还涉及交易员、销售人员、部门总监甚至机构高管,相关人员保密意识十分淡薄;四是信息传递型交易逐渐增多,出现从业人员相互交换信息或与利益关系人内外勾结、共谋作案的现象;五是案发领域从基金行业向保险资管、托管银行蔓延。上述情况已经引起监管部门高度重视。

  以前“老鼠仓”往往发生在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中,但借助大数据监控等技术,监管部门发现了一批长期隐蔽的非投研人员的新型“老鼠仓”交易。根据7月8日央视《焦点访谈》报道,从2012年到2015年,某基金公司交易室副总监胡某某操作的两个账户对104只股票先后进行113次交易,在交易时点和方向上都和某只基金趋同,交易金额高达10亿元。3年多的时间,用1700万元本金,胡某某的“老鼠仓”前后获利4200多万元。

  这意味着在基金买卖股票的链条上,负责执行买卖命令的交易室交易员、负责资金托管的银行工作人员甚至负责基金净值计算的结算部门理论上都可能会延后知晓未公开信息,他们都有铤而走险做“老鼠仓”的可能。

  在针对“老鼠仓”执法过程中,大数据监控技术不断发威。证监会和交易所运用大数据监控技术,通过对历史交易数据跟踪拟合、回溯重演,市场监察部门精准锁定了一批可疑账户跟随资管产品先买先卖、同进同出的异常交易线索。在密切监控公募基金产品趋同交易的同时,监管部门还对私募产品、券商资管、专户理财、信托计划、保险投资等各类账户伴生的趋同交易组织案件调查。

  推动出台“老鼠仓”司法解释

  明确执法标准

  金融资产管理行业是居民财富保值增值的重要渠道,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近年来,金融领域“老鼠仓”违法犯罪高发、多发,个别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能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违背对投资人的忠实义务,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一己私利,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原则,败坏了行业风气,严重危害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一方面将积极探索跨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健全综合防控长效机制;推动出台“老鼠仓”司法解释,明确执法标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追责等方式加大违法成本,切断利益输送暗道。

  另一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铲除滋生违法犯罪的土壤,挤压“老鼠仓”的空间,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培训宣教功能,让从业人员牢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心,恪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操守。通过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坚持“零容忍”,保持工作节奏不变、执法力度不减,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实现资产管理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